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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须知
发布日期:2019-10-09信息来源:市档案局浏览次数:字号:[ ]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三、我国公民和组织可按本馆有关规定申请查阅未开放档案。

四、查阅档案须履行利用登记手续,利用者应如实填写《调阅登记表》。

五、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带出阅览大厅,不得涂改、圈划、剪裁、折叠和拆卷,不得擅自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利用者应爱护查阅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修改、破坏电子档案。

六、利用者应自觉爱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严禁喧哗、吸烟及进食。除贵重物品及查档必用品需随身携带外,其他物品(包括文件包)请放在存包处。

七、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材料,交由本馆工作人员办理;不得擅自复印、打印、拍照、下载、截屏。

八、利用者需要档案作为凭证的,可向本馆提出申请,由本馆出具档案证明。

九、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资料。

十、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撰写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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