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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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规范档案资料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及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是指对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外借和公布。 第三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以下称“开放档案”)。对于未满30年的档案,经鉴定可以向社会开放的也属开放档案。已满30年,但尚未完成开放鉴定工作的档案,或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开放的档案,本馆控制利用。 第四条 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应在本馆阅览场所内进行,查阅档案须履行利用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领取电子阅览室的登录账号与密码。 我国公民和组织可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直接到本馆查阅开放档案。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阅开放档案,须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或向本馆申请,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或向本馆申请,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开放档案。 第五条 利用者可登录电子阅览室检索开放档案目录、查阅开放档案数字化全文;也可先手工检索开放档案目录,后登录电子阅览室查阅开放档案数字化全文。 经数字化处理后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再提供利用。利用者可计算机上阅览、利用档案。利用者应爱护设备,不得修改、破坏电子档案,不得擅自下载、截屏和拍照。 尚未有数字化全文的,则根据利用者申请提供纸质档案查阅。提供纸质档案查阅时,应逐卷逐件逐页清点,做好交接记录。查阅时,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剪裁、折叠和拆卷,不得擅自复印、拍照,不得擅自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 第六条 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咨询等形式向本馆提出查档申请,写明需查阅档案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本馆将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 利用者可登录本馆网站和其他共享平台,查阅、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资料信息。利用者可致电、致函本馆咨询档案查阅手续、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利用者需要复制开放档案,经本馆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每天复印总页数一般不超过20页。凡有数字化全文的,可根据利用者申请,提供少量图像打印,每天打印总页数一般不超过20页。 第八条 凡从本馆复制的档案,均需要加盖本馆复制版权章或水印。 第九条 本馆馆藏开放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十条 利用者摘抄、复制的开放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撰写的著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反馈利用本馆档案所获取的重大利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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