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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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身份证、工作证或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第三条 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需准确、详细填写《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登记表》。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主动为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包括提供必要的查阅检索工具,指导检索工具的应用并告知网上查阅的基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 利用者复制政府公开信息文件,经工作人员获准后可以复制,复制后的文件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利用者可在本馆索取舟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一律不外借,文件不能折叠、涂抹、剪裁,如有违反,依法处理。 第八条 阅览大厅应保持整洁,严禁拍照、喧哗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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