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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09信息来源:市档案局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身份证、工作证或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第三条  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需准确、详细填写《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登记表》。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主动为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包括提供必要的查阅检索工具,指导检索工具的应用并告知网上查阅的基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  利用者复制政府公开信息文件,经工作人员获准后可以复制,复制后的文件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利用者可在本馆索取舟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一律不外借,文件不能折叠、涂抹、剪裁,如有违反,依法处理。

第八条  阅览大厅应保持整洁,严禁拍照、喧哗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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