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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0信息来源:市档案局浏览次数:字号:[ ]


为广泛征集散存、散失的珍贵档案资料,深入挖掘舟山市档案文化资源,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确保珍贵档案资料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舟山市档案馆面向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编辑的各类实体出版物,包括杂志、图书等。

2、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作的各类数字资源,如宣传片、数字展览素材、电子照片等。

3、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存的反映舟山发展历程、经济社会建设成就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各类史料、实物、文献、照片、影像资料等。

4、在舟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及担任省部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信函、笔记、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5、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业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证书、奖杯、牌匾等。

6、其他与舟山有密切联系,保存在各单位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代表性文史资料。

二、征集要求和方式

1、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提供的档案资料请附简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情况介绍,并注明作者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2、提供的照片应为未经电脑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主题鲜明,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须为原创作品。

3、本次征集活动以自愿捐赠为主,热忱欢迎有捐赠意愿的单位或个人与本馆联系。市档案馆对捐赠和移交的档案办理交接手续,并发放捐赠证书。

4、凡经审核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本馆对已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本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式

有捐赠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舟山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

联系人:曹国伟

联系电话:0580-2064279   13967208824(市府网668824)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舟山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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